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1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周素芸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8125號)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1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並立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聲請人收執,借款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75%計算。約定期限為七年,自民國94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01年11月14日止,每期一個月,共分八十四期,自第一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二、茲債務人自民國98年3月14日起未清償本息,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79,374元整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屢經催索均未置理,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鑑核本狀聲請意旨所載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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