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原告 李欽輝
丁○○B○○甲○○未○○○辛○○A○○○癸○○壬○○子○○戌○○辰○○卯○○寅○○宇○○地○○丑○○黃○○玄○○乙○○○宙○○庚○○亥○○天○○酉○己○○戊○○申○午○○巳○○G○○E○○F○○I○○D○○C○○H○○被告丙○○右列被告丙○○因山坡地保育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