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賴李鑑 被告 李名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陳義忠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