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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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一成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一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一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附表:受刑人陳一成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17日或同年月│104年9月20日│105年1月11日上午9時│││18日該2日中之某日││35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394、3480號│字第3394、3480號│字第61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4號│105年度易字第34號│105年度中簡字第9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1日│105年4月1日│105年6月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4號│105年度易字第34號│105年度中簡字第987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4月25日│105年4月25日│105年6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117號│7117號│第10307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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