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96號),本院北斗簡易庭認為不宜(97年度斗簡字第260號),簽移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外,事實部分更正為:「被告甲○自民國96年1月21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在其位在彰化縣○○鄉○○村○○路○○○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私設六合彩簽賭站」;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於密切之5日內,在上址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分別係基於同一之經營六合彩簽賭為業務之犯意,而反覆所為者,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分別認屬包括一罪、實質一罪。另被告多次與不特定人賭博之行為,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亦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又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3罪名,應依同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聚眾賭博,有害社會善良秩序、助長投機心理,惟念其未有前科,素行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利益非鉅、經營時間非長,且僅經營僅5日即遭查獲,又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案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7條、第9條之規定,爰依法減其刑期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六合彩手冊係於97年1月3日後發行,被告在其內紀錄之開獎號碼亦係自97年1月15日起至同年2月23日止,六合彩開獎紀錄表2張上被告親筆書寫紀錄之開獎號碼亦係自97年1月17日起至同年2月23日止,均乏證據證明確與本案96年間之賭博犯行有何關連;而倍數對照表則經被告辯稱係供己餘暇休閒之用,本院復衡酌被告既已坦承賭博犯行,應無庸對於應沒收之物有所隱諱,堪認被告所辯並非無稽,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該上開扣案物品均係供被告犯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又非義務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
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揆諸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公訴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蕭秀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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