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30號原 告 張譽耀 法定代理人 張躍朧 法定代理人 黃娸禎 被 告 梁博瑜 法定代理人 簡秀理 訴訟代理人 梁紅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