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秀蓁 即茗源企業社間因請求給付拆機費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