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秀蓁 即茗源企業社間因請求給付拆機費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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