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992號
上 訴 人  徐慧蓁
上 訴 人  王竹衫
被 上訴人  趙殿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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