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992號
上 訴 人 徐慧蓁
上 訴 人 王竹衫
被 上訴人 趙殿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