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易字第30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處罰人 林子揚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處以罰鍰確定,因
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中市警二分偵字
第0000000000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林子揚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林子揚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以107年度中秩字第183
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下稱原裁定)確
定,且執行通知單已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林子揚逾期迄未
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
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
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
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林子揚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本院以原裁定處以罰鍰6,000元,原裁定於108年1月25日確
定,聲請機關之執行通知書於108年2月21日作成,並於108
年3月12日合法送達被處罰人,被處罰人其罰鍰繳納期限,
至遲應於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10日內即108年3月13日起至10
8年3月22日前完成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迄未繳納,有聲請
機關提出原裁定及確定函、執行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等附卷
可憑,核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上
開法條規定,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為6,000元,其折
算已逾5日拘留期間,故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認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