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2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柯麒豐 即 柯俊義 之繼承人
柯燕婷 即柯俊義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麒豐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9,55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