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26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莊寶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旻穎 間請求返還委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1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
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