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756號
原 告 騰云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華
被 告 澤瑜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澤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
司促字第1696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68,154元,應繳裁判費為1,000元,本院於
民國108年2月26日以108年度中補字第51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
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
業於108年3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
分局大墩派出所),並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