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26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附表。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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