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4年9月24日死亡之事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前述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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