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呂昭慧
相 對 人 陳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與相對人協商債務糾紛,查相對人住所係在
臺南市,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
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