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6號
原   告  陳玉玲
訴訟代理人  邵鴻祥
被   告  施宜妏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7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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