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68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68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何美香
被   告  宛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參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0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蔡靜雯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