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沈浩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
南榮科技大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5,6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則依該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
並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97
元【計算式:(4,190元×1/3)-500元=897元,元以下4捨5入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動簡易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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