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郭金福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郭金福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
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
,以致對於相對人所為之通知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為證
。經查,相對人之戶籍業已遷至高雄市○鎮區○○路○○○號
(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可參。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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