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996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童鈺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 馬兆駿 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之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又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定有明文,是僅繼承發生於00年0月00日以後者,始有上開民法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馬兆駿之債權人,該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2月23日過世,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命其被繼承人被繼承人馬兆駿之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馬兆駿於96年2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並無拋棄繼承等情,固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索引卡查詢一紙在卷可查,惟依前開說明,本件繼承係發生於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增訂前,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該條文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命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