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7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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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70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蘇訓儀
被   告  葉冠妤 原名 葉秀蕊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4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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