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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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738號聲請人 陳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