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陳致 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4年度救字第89號裁定駁回確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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