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陳致 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4年度救字第89號裁定駁回確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