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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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確認文書之真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42號再審原告 尤家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年9月24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9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聲明請求廢棄上開第二審確定判決及第一審本院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094號判決,及確認再審被告所發出之98年3月份醫療費用記帳明細表為98年3月份再審被告護理之家照護費用繳費通知(見再審原告之民事再審狀),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萬壹仟元(即上開醫療費用記帳明細表所載之長期照顧費用金額),應徵再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絲鈺雲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