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簡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簡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光業被告施美秀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5日當庭就妨害公務部分改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徐光業與施美秀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凌晨2時30分許,酒後在新北市○○區○○○路○○○巷○○號喧嘩吵鬧,員警 顧哲維陳德彰 據報前往處理時,徐光業、施美秀等2人均各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因不滿員警勸阻,施美秀當場以穢語「幹你娘」等語,徐光業亦以「幹你娘」、「幹你娘老雞巴」、「就說幹你娘老雞巴勒,行不行阿」等語,反覆辱罵在場執行職務之員警顧哲維、陳德彰等2人。因認被告徐光業與施美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0條第
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之罪嫌與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2人上開一辱罵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論處等語。是依上開起訴之意旨,本件被告二人所涉犯之前二項罪嫌係一行為所觸犯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僅有一刑罰權,不得割裂適用不同程序。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5日當庭就妨害公務部分改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將公然侮辱之罪嫌依通常程序處理,因而形成二個刑罰權,即有未合。爰撤銷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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