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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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2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林瑋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雅筑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8,5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