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2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2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林瑋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雅筑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8,5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蘇炫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