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5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42號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告 洪福祥

洪福海

洪福仁

洪筱萱

兼法定

代理人 李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洪國順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2,685元,及其中新臺幣287,570元自民國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85,115元自民國11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72,6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合    計      4,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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