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42號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告 洪福祥
兼法定
代理人 李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洪國順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2,685元,及其中新臺幣287,570元自民國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85,115元自民國11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72,6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合 計 4,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