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690號
原告 許惠雯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萬8,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