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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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吳依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橋醫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歷次調查、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橋醫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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