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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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13號

原告 劉進財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

被告 康銘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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