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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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13號
原告 劉進財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
被告 康銘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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