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犯過失致死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判決(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三0號),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又犯傷害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五號)。被告甲○○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0五號)駁回其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被告甲○○上開兩案判決之各審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葉明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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