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簡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字第22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振祥 即向 陽瓦斯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3日
本院100年度東簡字第22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3,
615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3,785元,加上債權金額43
9,830元,等於443,6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