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486號
原   告 峻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承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376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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