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陳月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錡寶蓮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