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物(99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FN廠半自動手槍(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枝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023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321號判決無罪確定。扣案具殺傷力之仿FN廠半自動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者,係指依法令禁止私人任意持有之物,由於該物本質上之潛在危險性而為法令所禁止任意使用,基於社會秩序安全之考量,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321號判決無罪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扣案具殺傷力之仿FN廠半自動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由仿FN廠半自動手槍所製造槍枝,車通金屬槍管內阻鐵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10月25日刑鑑字第0950154395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故上開扣案手槍經鑑驗結果,認具有殺傷力無疑,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第4條第1項第1、2款所定之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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