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緩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四號確定刑事判決中,關於乙○○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斗六簡易庭以97年度六簡字第33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5日,以97年度簡上字第124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但同時諭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於98年6月15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迄今並未在上開判決所定期限內支付國庫3萬元,核其所為已違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考其立法意旨略以: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準此,上開「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再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乙○○因與 吳鄭寶珠 共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斗六簡易庭以97年度六簡字第338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均減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嗣受刑人與吳鄭寶珠不服均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8年6月15日,以97年度簡上字第124號刑事判決上訴均駁回,但同時諭知受刑人、吳鄭寶珠2人均緩刑2年,但就受刑人部分另諭知緩刑條件:「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並於98年6月15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8年9月8日,以甲○家強98執緩13
5字第24275號函令通知:「應於98年12月15日前向國庫支付3萬元」,業於98年9月9日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不僅未於判決及執行命令所定期限內履行,甚至,檢察官另傳喚受刑人於99年5月25日訊問,受刑人亦供稱:「我就是沒錢繳,我知道未履行緩刑附條件會撤銷緩刑,我沒工作,經濟能力有問題,不然看要不要把我關起來」各情,有本院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送達證書及檢察官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24號判決主文,對同屬被告之受刑人、吳鄭寶珠2人同時諭知緩刑2年,但對吳鄭寶珠部分並未附加緩刑條件,而對2人之間作部分不同裁量。審視其判決理由,在於:「被告吳鄭寶珠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4萬元後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因認其2人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另乙○○部分,雖因吳鄭寶珠已全額賠償告訴人,致告訴人不再向乙○○求償,惟斟酌被告乙○○所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認應命其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為宜。」是本院上開諭知緩刑之判決,已充分審酌同案被告之受刑人、吳鄭寶珠犯罪後之不同情狀,因受刑人未提出任何賠償,故對其附加緩刑條件實屬必要。又,受刑人在共犯詐欺案件中,既未實質賠償告訴人,本院諭知緩刑條件:「向公庫支付3萬元」,屬緩刑所附加重要且必要之條件,而且「3萬元」之金額,衡諸社會生活水準,金額不高,履行期限又長達6個月,一般人顯有履行可能,受刑人供稱沒錢繳納云云,顯不足取。然受刑人未遵期履行,自屬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受刑人於98年6月15日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24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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