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4號
原   告  蔡采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世忠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4
日以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7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6年10月
12日送達予原告(見補字卷第22頁,由原告親自至本院領取
),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
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瓊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