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交簡字第1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交簡字第1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桃交簡字第17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侑宸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1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侑宸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犯罪事實欄第1行至第2行補充更正為「竟於民國103年5月11日下午4時許起至同日下午6時許止,在桃園縣八德市○○○街某友人之住處飲酒後」,第
3行「重型機車」補充更正為「普通重型機車」。
二、訊據被告李侑宸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並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1毫克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共危險之犯行,辯稱:伊已經停下來了,警察沒有看見伊再騎云云。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飲酒後騎乘上開機車,且於返家途中遭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1.01毫克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復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證(見偵卷第8、9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警員固然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依客觀合理判斷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準此,縱認被告所述其係因不勝酒力而停駛於路旁之際,即遭員警攔查施測等語屬實,然員警既見被告渾身酒氣,因不勝酒力在路旁休息,身旁停放機車,且經被告自承有飲酒駕車之行為,顯已達客觀合理判斷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可能性之門檻,警員對被告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依法洵屬有據,被告前揭所辯,要屬事後推諉卸責之詞,洵無足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李侑宸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按刑罰應本於應報與預防之功能及目的,以及秉持刑法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為思量,求其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63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參,猶犯本案犯行,且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1.01毫克,違反義務程度非輕,竟仍騎乘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漠視自身安全,且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他人或渠等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另衡諸酒後駕車行為歷年整體均朝重罰方向修正,以被告之年紀與社會經驗,應當知悉政府已廣加宣傳酒駕行為已加重刑罰下,仍違犯刑律,顯係缺乏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被告犯後猶飾詞狡賴,態度非佳,本當從重量刑;惟念及此次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具體損害結果;兼衡以被告之經濟狀況為貧寒、品行、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101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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