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0號原告 徐富裕 特別代理人 劉宗榮 被告 朱順富 法定代理人 朱世逢
劉淑菁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