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27號聲請人 吳東昇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聲請人及相對人 李炘枝 及其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調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分機425)洽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