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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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8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