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虹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羅元秀┌──────────────────────────────────────────┐│附表:98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久壹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民生分行│97年7月5日│64,186元│AA0000000│││ 戴郁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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