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