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惟本件已具被害人指述明確,並有被告等所有之文件在卷可稽,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11月14日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情,與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之規範目的,並不相符,是本件聲請尚難予以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