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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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7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95年8月8日│95年6月5日│├───────┼─────────────┼─────────────┤│偵察機關案號│台北地檢95年偵字第24751號│台北地檢95年偵字第18825號│├───┬───┼─────────────┼─────────────┤││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88號│96年度上易字第1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29日│96年4月18日│├───┼───┼─────────────┼─────────────┤││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88號│96年度上易字第16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4月23日│96年4月1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附註│││└───────┴─────────────┴─────────────┘┌───────┬─────────────┬─────────────┐│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95年7月3日│95年8月27日│├───────┼─────────────┼─────────────┤│偵察機關案號│台北地檢95年偵字第18825號│台北地檢95年偵字第1882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67號│95年度上易字第1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8日│96年4月1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67號│96年度上易字第16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8日│96年4月1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15日│├───────┼─────────────┼─────────────┤│附註│││└───────┴─────────────┴─────────────┘┌───────┬─────────────┬─────────────┐│編號│5│6│├───────┼─────────────┼─────────────┤│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犯罪日期│95年8月30日│95年8月30日│├───────┼─────────────┼─────────────┤│偵察機關案號│台北地檢95年偵字第18825號│台北地檢95年偵字第1882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67號│95年度上易字第1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8日│96年4月1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67號│96年度上易字第16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8日│96年4月1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