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225號債權人中正國際鍋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朝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林朝榮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買賣契約是否載明林朝榮須負連帶責任),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林朝榮之請求。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朝榮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買賣契約、送貨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