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9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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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9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茄生
鄭乃華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廖晏崧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