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7年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本票,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念珩附表:
┌────────────────────────────────────────────────────────┐│本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191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申倡林育朱 │94年10月24日│未載│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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