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王孟哲 被告 張文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壢簡字第19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張英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