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1號聲請人美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美慧 訴訟代理人 陳一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7年6月2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吳為平法官陳容蓉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鄒明家┌────────────────────────────────────────────────────┐│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6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00│正合石材股份有限永豐銀行內壢分行│106年3月27日│84,000元│0000000│美慧空間設計││1│公司 黃宏鉦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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